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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应该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3.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
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三、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性质是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属权,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