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6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一、债权人撤销权是如何去规定的?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务人有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原本与债权人的利益无关,但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低价处分,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受让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构成恶意,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低价处分行为,保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受让人),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放弃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行为移转财产,则在原则上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告。
3.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实际交付,在此情况下,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经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第三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的被告。
以上三点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对象的具体规定。